市直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确认表
填报单位(盖章):市工商局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处理意见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承担机构名称
承担机构性质及与审批部门的关系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备 注
行政审批部门意见是否同意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1
外国企业资金信用证明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核准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无
保留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第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
双方协商约定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领导(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